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俱舍论记卷第二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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俱舍论记卷第二

沙门释光述

分别界品第一之二

复次至几无记者。此下大文第三诸门分别。总有二十二门。分别十八界。所以不约蕴.处分别者。正理第四云。界中具显根.境.识故。诸门义类易可了知。故今且约十八界辨。由斯蕴.处义类已成 此下明初三门。将明问起。

颂曰至无记余三种者颂答中。上一句有见.无见门。次一句有对.无对门。下两句三性门。

论曰至说余无见者。谓此色界以可示现在此在彼差别不同。有能示现此.彼言说故名有见。此即言说名见准余无见 若依正理第四。总有三说云。由二义故。一者此色定与见俱故名有见。由色与眼俱时起故。如有伴侣。

二者此色可有示现。故名有见。可示现在此在彼别故。如有所缘 有说此色于镜等中。有像可现。故名有见。可示如彼此亦尔故。不可说声有谷响等。应成有见。不俱生故 婆沙七十五。及一百二十八。亦有三说。皆同正理。初师以眼名见。观照色故。第二说。以言为见。能示现故。第三说以像名见。见谓现也 问此论何故不具说三 解云。随作论者意乐说故 又解。经部计。眼无实作用说名为见。根.境.识三和合之时。假名眼见。非实眼见。又无实像色 论主意朋经部。不言眼见。不言像现。示现名见不违经部。故依此说。一解虽同。然意违两说 问杂心第一。慧亦名见故。故彼论云。又说。一切界皆可见。慧眼境界故 何故此论不说 解云。分别法相意存差别。若言慧见。十八皆名有见。无无见者即无差别。论主不说意在于兹。或略不论。

如是已说至所缘异故者。颂本唯明障碍。长行义便明三有对。对是碍义。碍有二种。一障碍。二拘碍。若障碍有对。是障碍碍。若境界.所缘有对。是拘碍碍。此即标章。

障碍有对至或二相碍者。据积集色更相障碍 或二相碍。谓手.石相碍。据显且言手石。论碍实通十种。

境界有对至境界有对者 十二界。谓五根.七心界全及法界一分相应诸有境法。为色等境之所拘碍故。名境界有对 施设论。即六足中一称也。大迦多延那造 引彼水.陆。昼.夜二对。可知 毕舍遮。唐言食血肉。鬼之异名 室兽摩罗。傍生类也。形如壁[虫*弓]。小者二丈。大者乃至百尺。

所缘有对至于自所缘者。谓心.心所。为自所缘之所拘碍。故名所缘有对。

境界所缘复有何别者。问二差别。

若于彼法至名为所缘者。答 境界有对。若于彼色等境。此眼.耳等有见.闻等取境功能。即说彼色等。为此眼等境。功能所託名为境界。如人于彼有胜功能。便说彼为我之境界。此约有能。非要起用。故彼同分仍名有对 所缘有对。谓心.心所。其性羸劣非境不生。犹如羸人非杖不起。执所缘境方起至现。现谓起彼取果用故。彼所缘于心等名为所缘。此约有缘其用得起。无缘不起。皆名有对。非必起者。故未来心等亦名有对。

若境界有对。据碍取境用。若所缘有对据碍取果用。如彼同分眼。虽不对境。取果之用任运得生。然彼眼等非所缘有对。故知。碍取境用名境界有对。碍取果用名所缘有对 又解。碍体义边名所缘有对。碍用义边名境界有对。如彼同分眼体虽恒有无见色能。不名境界有对。以此准知。境界约用。所缘据体 又解。碍取境用名境界有对。碍缘境用名所缘有对。

云何眼等至说名有碍者。此问碍义 云何眼等于自境界转时说名有碍。此问境界有对 云何眼识等于自所缘转时说名有碍。此问所缘有对 此中言自者。五根.五识。各取自境不能取他名自。非不为他缘。意.及意识缘法境故名自。非不能缘他 又解。缘十三界名自。非五根.五识取故 又解。十八界中。随所取者即名为自。

越彼于余至和会转故者。答 谓此眼等缘色等时。越彼色等于余声等。此眼等不转故。此即拘碍名碍 或复碍者是和会义。谓眼等法于自境界和会转时。于自所缘和会转时。于余声等而不得起。此和会言还是拘碍名碍。

应知此中至说余无对者。泛明有对。总有三种。应知。此颂中唯就障碍有对而说故。但言十有色有对。极微集成更相障故。由此义准说余无对 又正理第四云。言有色者。谓除无表。余色蕴摄。变碍名色。有变碍义故名有色 有说。色者。谓能示现在此彼言。有此彼言故名有色 有说。诸色有自体故。名为有色。称说易故。唯于色体说有色言 解言。初解有变碍色用故言有色。第二师有能示现色言故名有色。第三师体即是色故言有色 问第二师于十色中。色界可说有示现言。余九不尔。如何可说有示现言。如何言色。解云。余九虽不可见。而亦可说在此.在彼。如言此处有眼.耳等 又解。余九相从说故。随色可得说在此彼。

若法境界至谓眼等五根者。约三有对四句差别 依毗婆沙。若以宽问狭顺后句答。若以狭问广。顺前句答。若互有宽狭四句分别。若宽狭相似如是句答 境界有对通心非境。障碍有对通境非心。互有宽狭故成四句 七心界.相应法界。是第一句。为境拘故是境界有对。非更相碍故非障碍有对 色等五境是第二句。更相碍故是障碍有对。非境界拘故非境界有对 眼等五根是第三句。为境拘故是境界有对。更相碍故是障碍有对 非相应法是第四句。非境拘故非境界有对。非更相碍故非障碍有对 若将境界望所缘。境界有对宽。所缘有对狭。故此论文。顺后句答。所以不将所缘.障碍相对辨者。互不相摄。体无滥故 问若据用相摄。用各不同。若据体相摄。体即非有境界等别。云何相摄。解云。论用不同实不相摄。以用从体不离体故明相摄也。

此中大德至此是所许者 鸠摩逻多。此云豪童。是经部祖师。于经部中造喻鬘论.痴鬘论.显了论等。经部本从说一切有中出。以经为量名经部。执理为量名说一切有部。

今此颂意。夫言碍者。为他障碍而不得生。正缘自境如何名碍。且如眼识。欲于色处生。为他声等碍令不起。为他碍时。应知是有对。正缘色时名为无对 与此宗不同。论主意朋经部。故云此是所许 杂心四句文同经部。梵本不然。译者谬矣 有古德释。此颂同说一切有部者。不然。

如是已说至故名无记者。此下释后两句。三性分别十八界。就中。一明眼等八界。二明余十界 此即明眼等八界 有善增上可赞置白品中。有恶增上可毁置黑品中。故名有记 若非可赞.毁非二品收体不分明故名无记 言三性者。一善。二不善。三无记 善略有三。一生得。二加行谓闻.思.修。三无漏谓学.无学.胜义。就无漏中前二有为无漏。后一无为无漏 善总有七。一生得。二闻。三思。四修。五学。六无学。七胜义 不善唯一 无记有二.一有覆.二无覆。

就无覆中有六。一异熟.二威仪。三工巧。四通果。五自性。六胜义。前五有为无记。后一无为无记。并前有覆总有七种 于无覆中。此论下文但说胜义 若依正理。总说二种。有为中立自性无记。无为中立胜义无记 今言六种为辨差别。异熟等四所不摄者。皆名自性。为辨差别于有为中开为五种 善有七。不善有一。无记有七。总有十五。以此十五种分别十八界 言分别者。十八界中五根.香.味.触。此八唯无记 异熟者。通八种。谓异熟五根.香.味.触。

威仪.工巧.通果者。谓香.味.触 自性者。谓长养五根.香.味.触。及外香.味.触。于七无记中不通有覆.胜义。

有说不能至故名无记者。叙异说。言无记者。不能记异熟果故名无记。

若尔无漏应唯无记者。论主意存前解故难破后家 若言不记异熟名无记者。无漏不能记异熟果。应唯无记。若言有为无漏亦有异熟。以择灭为果。常.无常为异。证得名熟 此亦不然。有为无漏或容此释。无为择灭既无有果。如何名善。若言为能作因有增上果。有违自宗。设许不碍取增上果。理亦不然。无记之法亦不障碍。取增上果应名有记。若言择灭体可赞故说为善者。即同前解。重说唐捐。

其余十界通善等三者。此即明余十界。就中。一总摽。二别释。此即总摽。

谓七心界至余名无记者。此下别释。就中。一明七心界。二明法界。三明色.声 此即别明七心界。此七心界皆通三性若别分别。生得者。谓七心界。闻.思.修.学.无.学者。谓意界.意识界。不善者。谓七心界。有覆者。眼.耳.身.识.意界.意识。异熟.威仪。工巧者。谓七心界。通果者。谓眼.耳识。二通相应亦是通果。及意界.意识界。由异熟等摄心尽故。所以不通自性 问眼.耳.意.识。及与意根。皆通三性。鼻.舌.身识。不善.无记。此知可竝。鼻.舌.身识。起善云何。解云。若汎尔起者。三识非善。若修行者。观段食等。深生厌离心。能起善三识。

法界若是至余名无记者。此即别明法界。于法界中。善有四种。一自性善。谓无贪等三善根.及惭.愧。二相应善。谓与自性善相应。三等起善。谓无表.得.四相.二定。四胜义善谓择灭 于法界中。不善有三。一自性不善。谓贪等三不善根。及无惭.无愧。二相应不善。谓与自性不善相应。三等起不善。谓无表.得.四相 于法界中除善.不善余名无记 此论下文。及毗婆沙。善.不善各说四种。何故此中不善说三。不言胜义 解云。胜义不善。体通三性。此中三性分别十八界。所以不说胜义不善。若说胜义。即无差别 若别分别。于法界中总有六十四法。谓无表四十六心所法。十四不相应。三无为 生得者。有三十法。谓无表。大地法十。大善地法十。寻.伺.睡眠.恶作。得四相 闻.思者有二十八法。谓无表。大地法十。大善地法十。寻.伺。得.四相 修者有三十法。谓无表。大地法十。大善地法十。寻.伺。得.四相.二定 学.无学者有二十八法。谓无表。大地法十。大善地法十。寻.伺。得.四相 胜义善者有一法。谓择灭 不善者有四十二法。谓无表。大地法十。大烦恼地法六。大不善地法二。小烦恼地法十。寻.伺.睡眠.恶作.贪.嗔.慢.疑。得.四相 有覆者有三十法。谓大地法十。大烦恼地法六。小烦恼中谄.诳.憍.寻.伺.睡眠.贪.慢.疑。得.四相。

异熟者有二十一法。谓大地法十。寻.伺.睡眠.得.四相.命根.同分.无想.异熟 威仪.工巧者有十八法。谓大地法十。寻.伺.睡眠。得.四相。婆沙.正理各更有一说。睡眠不通威仪.工巧。至十缠中当具引释 通果者有十七法。谓大地法十。寻.伺。得.四相 自性无记者有十法。谓得.非得.四相.名.句.文.同分。于不相应中异熟等四所不摄者。诸余无记皆自性摄。于心所中异熟等四摄无记尽。故自性无记不摄心所法 胜义无记者有二法。谓虚空.非择灭。

色界声界至余是无记者。此即别明色.声。色.声二界。若善心力等起身.语表摄是善。若不善心力等起身.语表摄是不善。若无记心力等起身.语表摄是无记。及非等起色.声皆名无记。以无记色.声中有非等起故。不别说等起。以实而言。无记心亦能等起身.语表业 若别分别。生得.闻.思者皆通色.声。以皆能作因等起故。加行故发业。如先已说 不善者通色.声 有覆者通色.声。谓初定中有覆修惑等起身.语 异熟者谓色威仪.工巧.通果.自性者。皆通色.声。异熟等四所不摄者。皆名自性无记。

已说善等至无色系后三者。此下第四明三界系门。问及颂答。

论曰至无所缘故者。欲界十八。色界十四。香.味段食性。彼无段食。故无香.味。又杂心云。彼无揣食性。以身微妙故(已上论文) 凡说有识必有所缘。彼无香.味所缘。故无能缘二识。若依宗轮论。大众部等。色.无色界具六识身。

若尔触界至段食性故者。难。触界。色界应无有触。段食性故。犹如香.味。

彼所有触非段食性者。通 色界触非段食故触色界有。香.味唯段食。故下不通上。显所立因有不成过。

若尔香味类亦应然者。又难 色界有其触。是触非段食。何妨有香.味而亦非段食。

香味离食至故触非无者。又通 香.味离食无别受用。色离食贪故无香.味。于色界中触离段食更有别用谓四大种是能造故能持色根。能持衣服.宫殿等用。故触非无。

有余师说至故在彼无者。叙婆沙异说。谓住此欲界。依彼四静虑现起等至。起天眼见上界色。起天耳闻上界声 轻安谓大善地法中轻安。定中用胜故别标名 触与轻安同时故言俱起 有殊胜触。即色界大种。欲界身虽不能取上界触。以触身中行故。能摄益身。身在欲界既能见彼地色。闻彼地声。起彼地触。是故此三。生彼静虑犹相随逐。香.味不尔。故在彼无 又解。轻安。谓身轻安。即细滑触。或是轻触 与二通同时故言俱起 能摄益身。虽色.及声。通欲.色界所引轻安唯是欲界。益欲界身故。以于欲界三种相随。故生色界亦具三种 又解。轻安。谓心所中轻安 俱起。谓所起引欲界胜触与轻安俱起。准正理论不破。即是婆沙异说 然和须蜜。俱舍释中云是室利逻多解。彼师意说。入定方有轻安。或是轻安风。正理不破者。言中不违故不破也。

若尔鼻舌至彼无用故者。论主难前师 鼻舌二根。色界应无。彼无用故。犹如香.味。

不尔二根至及庄严身者。前师解。明根有用。显所立因有不成过。谓舌能起言说用。鼻能庄严身用。

若为严身至何用二根者。论主复难 明根无用。显因极成。严身。起说。依处足能。根非可见何所庄严。依处起言何须根体。故知。二根于彼无用。

如无男根至依处亦无者。前师复救 显根有用。引例证成。如无男根亦无依处。若二根无者依处亦应无。既有依处显根有用 虽非有见为有见因。虽非起言为起言因。展转相因根还有用。由有根故依处方生。由依处生严身.起说。

于彼可无至离根应有者。论主又难 于彼色界可无男根依处。彼界无用故。设男依处。彼界有用。离根应有。由无用故。彼界中无。鼻.舌依处。彼有用故离根应有。何用二根。根既无用。因还得成。

有虽无用至而非无因者。前师又释 论主若言诸根依处不由根生要由见色闻声等用根方生者。凡有根生非要有用。如处胞胎业定死者。虽无见色等用。其根亦生。故知根生非要有用 伏难云。此根无用。应非因生 为通伏难故作是言有虽无用而非无因。此总出理 问前解二根于彼有用。今言无用。岂不相违。解云。前言有用。有展转疎用。今言无用无亲作用。非现严身。非现起说 或被难转计。

彼从何因得有根起者。论主别徵 彼色界鼻.舌二根从何因生。

于根有爱发殊胜业者。前师答 于根有爱发殊胜业。此业即是鼻舌根因。

若离境爱至鼻舌应无者。论主又以理难 夫根爱者。拟用取境。由境有爱根爱方生。是知根爱由境爱起。夫离境爱于根定离彼离香.味贪应无有鼻.舌。若谓根生非由境爱。虽无香.味爱而有鼻.舌者。或应许彼虽无淫触爱。而有男根爱男根亦生 正理论第四非此解云。此中何因作如是执。若离境爱。根爱亦无。非根爱无。处爱亦离。根与依处隣近而生。境界不然如何倒执。男根依处于彼不生。即显男根于彼离爱。既许鼻.舌依处彼生。故知二根彼爱未离。故不应执彼离根爱未离处爱 彼论意说。境望根疎。依处望根亲何不以亲为证而倒以疎为证。非由境有无故根有无。但由依处有无故足显根有无 若依俱舍师救。应问彼言。何故彼无男根依处若谓为无淫触。是即淫。触为本。故境证强。非彼依处 若谓丑陋于彼不生者。如来阴藏隐密。端严入相好中。何容丑陋 又汝前说有诸根生非由有用。但有因力无用亦生。男根于色虽为丑陋。设许有因于色应起。汝若言男根无因非有。我还难汝。鼻.舌无因应无。若言男根无境非有。鼻.舌无境彼亦应无。

若尔便违至不减诸根者。前师出圣教相违若言色界无鼻.舌者。便违经说。彼色界中无身支缺不减色根。

随彼诸根至男根应有者。论主为通 经言不减随其所应。若执不减。男根应有。

如是说者至男根非有者。论主正解 鼻.舌彼有。但无香.味。以六根爱依内身生。非依境界而得现起。由得上定起上界爱爱上界身。故生色界得有鼻.舌。其男根爱依淫触生。淫触。色无。男根非有。经说为男有余男相 或能离染故说为男。

故于色界至理得成立者论主结。

无色界系至无色界系者可知。

已说界系至唯名有漏者。此即第五有漏.无漏门。后三通二。余十五界唯名有漏。道谛.无为所不摄故。如诸烦恼。以譬喻部。非情五境.无学身中十五界。非漏所依皆名无漏。虽皆无漏非道谛收。犹如虚空.及非择灭。是故得为如是比量余文可知。

如是已说至后三三余无者。此下第六有寻有伺门。就中。一正分别。二释妨难 此即正分别。问及颂答 寻.伺相似于一心中。或二俱起或唯有一。故此偏明。憍.慢虽亦相似亦唯有一。非二俱起。无惭.无愧虽亦相似。亦二俱起。非唯有一。爱.敬亦然。故此不明。

论曰至故说唯言者。正理第四弹云。经主释言。以行相麁外门转故。此因非理。现见。意识内门转时。亦常与彼共相应故 彼弹意。现见.初定内门意识与寻伺俱。即显外门非为定证 欲界及初静虑。内门意识。与寻.伺俱 俱舍师救云。一行相麁。是通因。二外门转故。是别因。五识具二。内门意识虽无外门转。而有行相麁。故有寻.伺。上地外门意识。虽有外门转。而无行相麁。故无寻.伺。

后三谓是至伺相应故者。明后三界。法界中有四法。一寻。二.伺。三余相应法。四非相应法。于此四中。余相应法界。及意界。意识界。皆通三品。非相应法界。及静虑中间伺。亦同第三品。寻在第二品收 无第二寻。显无有寻 但伺相应。显彼有伺 正理论破无第二寻云。设有第二许相应耶。有第二受而不相应。无第二言非为定证。彼自解云。寻。一切时无寻唯伺。自体.自体不相应故 俱舍师救云。设有同时第二寻。亦许相应。然无第二故不相应。以受例寻。亦为非理。汝言三受随一现前余名第二。若据别义。寻亦同受有第二寻。如善.不善.无记寻。随一现前。余名第二。谁言无第二。我言无第二者。同时无第二寻。反徵正理云。何故自体不与自体相应。彼应解言。无第二寻故。若作斯解何异我释。若谓。我言自体.自体不相应者。显寻自体非自相应。即难云。虽此寻不与此寻相应可与余寻相应。彼应答言。无第二寻故。若作斯解还同我释。

伺在欲界至应名何等者。问 于法界寻.及中间伺.余相应.不相应法。随其所应三品所收。如前可知。伺在欲界.初静虑中。三品不收应名何等。

此应名曰至谓即是伺者。答 此应名曰无伺唯寻。第四句摄。无第二伺故名无伺。但寻相应故言有寻。由此摄法尽故。言有寻伺地有四品法。如文可知。顺地作法故。俱句在初。一单第二。俱非第三。一单第四。地中无别无伺唯寻。故此单句第四。所以颂文但说前三。不言第四者。显宗云。然法少故颂中不说。

余十色界至不相应故者。五根.五境寻.伺俱无。

若五识身至无分别耶者。此即第二释妨问起 若五识身有寻.伺。寻体即是自性分别。如何经说无分别耶。

颂曰至意诸念为体者。答。上两句正答 言无分别。无二分别。下两句出二分别体。

论曰至三随念分别者 自性是寻 寻求动踊。如鱼跃水。体即分别名自性分别。若能计度青.黄等别。男.女等差别。名计度分别 随念曾更。或随境念。名随念分别。

由五识身至名为无足者。三分别中。五识有一。无二。从多分说名无分别。喻况可知。自性分别五识必有。虽有慧.念而非分别。故正理第四云。五识虽与慧.念相应。择.记用微。故唯取意。又婆沙四十二云。欲界五识身唯有一种。自性分别。虽亦有念而非随念分别。不能忆念故。虽亦有慧而非推度分别。不能推度故(准婆沙文随所更事名为随念计度。推度名异义同) 自性分别至自当辨释者。指同后解六识相应诸寻。皆是自性分别 问若体唯寻。何故婆沙四十二云。自性分别谓寻.伺。解云。此论从强说故唯说寻。婆沙强.弱竝说故通寻.伺 或略而不说 或举初显后 或论意不同。

余二分别至诸念为体者。问寻性分别。此事可然。于余心所何故念.慧名为分别。非余心所。解云。余心所法非似顺寻。唯二似顺。故不说余。故正理云。夫分别者。推求行相故说寻为自性分别。简择.明记行似顺寻。故分别名亦通慧.念 问余心所法与寻相应。应似顺寻。何非似顺。解云。若据相应同性义边。皆似顺寻 若据似寻顺寻分别义边。即非似顺故不说余。

散谓非定至计度分别者。所以计度散非定者。婆沙四十二解定中慧非计度分别云。虽亦有慧。而非推度分别。若推度时便出定故 又正理云。定中不能计度境故。非定中者。能于所缘。如此如是计度而转。故于此中简定取散 问慧顺彼寻。寻通定.散。慧亦应通。何故计度唯散非定。解云。散慧计度。又顺寻强。定慧定伏。顺寻非强 问依定发慧。定应顺慧。如何伏慧令不顺寻。解云。简择谛等实定顺慧若似顺寻边定即制伏 问定中寻起定不能伏。如何能伏似顺寻慧耶。解云。寻是自性分别。有体即名分别。慧似顺他起势力易除。

若定若散至随念分别者。念通定.散。意识相应。故正理云。明记所缘用均等故 问念.慧二种俱行似寻。如何彼定伏慧非念。解云。念于定中似顺寻强慧。定制不得 问若尔念于定强。应不通散。解云。夫念作用多顺于慧。散慧用胜名为分别。故念顺彼名为分别。故四念住虽慧为体。立念住名。以相顺故。

如是已说至无执受余二者。此下第七有缘无缘门。第八执受.不执受门.结问颂答 于法界中一分有所缘。故言半也。

论曰至有所缘等者。缘谓攀缘。心.心所法名能缘。境是所缘。有彼所缘名有所缘。如人有子。心.心所法其性羸劣执境方起。犹如羸人非杖不行 十八界中至皆无执受者。正理论云。颂中及言具含二义。一显总集。谓八及声。总无执受。二显异门。谓余师说。不离根声亦有执受。

所余九界 至名无执受者。眼等五根住现在世。有彼心.心所法执受名有执受。去.来不尔名无执受 问现在五根。若入无心或起意识。即无识执受。或五识间起非识依者。亦无执受.如何说现在五根执受。解云。现在五根。识不依时亦名执受。执受类故 问去.来五根。亦执受类应名执受。解云。现在五根容有发识名有执受。去.来五根无容发识。名无执受 又解。现在五根。识不起时非是执受。而言执受据识起时。以执受义作用显故。如定.道大种虽不离身亦现在。名无执受。五根亦尔。又品类足说。表业非执受。此亦现在不离身故 若作前解通彼文言。定.道大种。入定虽有。出定即无。名无执受。此论说表属身执受。论意各别 或可。品类据表暂起犹如客寄。名无执受。此论业品据多时起得与根合。名有执受。

色香味.触至而无执受者 色.香.味.触住现在世。简异去.来 不离五根。简异离根。名有执受 若住现在非不离根.及在过.未。名无执受。如现身内除与根合发.毛.爪.齿。余非根合发.毛.爪.齿.并大便等。及外非情色.香.味.触。虽在现在而无执受。

问此论若说血无执受。何故婆沙一百三十八云。问于此身中三十六种诸不净物。几有执受.几无执受。答发.毛.爪.齿。根有执受。余无执受。皮.胆.脑.血。生有执受.朽无执受。骨.肉.筋.脉.心.肺.脾.肾.肝.肠.胃.膜.脂.髓.脑.胲.生.熟二藏。皆有执受。膏.脓.痰.饮.洟.唾.泪.汗.屎.尿.尘垢。皆无执受 准婆沙文血通二种。何故此论言无执受解云。此论据朽言无执受。婆沙亦约生说。故通二种。

有执受者此言何义者。问。

心心所法至名无执受者。答 心心所法共所执持。摄为五根为所依处。摄扶根四境为依处。色等四境若不离根。虽非所依可得言依。而是心等之所亲附依与所依。俱名依处名有执受。心.心所法与彼依处。损.益展转更相随故。谓心.心所法起忧.苦损。依处亦损起喜.乐益。依处亦益。依处若得好食等益。心等亦益。得恶食等损。心等亦损。由斯九界名有执受 即诸世间。于五色根.扶根四境。相杂住中说有觉触此九众缘所触对时能觉苦.乐等故。与此相违名无执受 正理论云毗婆沙说。若诸色法逼迫断坏便能生苦。与此相违即能生乐。是己身摄名有执受。有余师说。若诸有情执为自体。一切处时方便防护茅.灰.火.刺.霜.雹等缘。是已身摄名有执受。

如是已说至俱非二种者。此下第九大种所造门。第十积集.非积集门 可知。

尊者觉天至唯大种性者。叙计。可知。又正理第五云。譬喻论师作如是说。诸所造色非异大种 彼说不然至理定不然者。论主破。非坚.湿等眼等所取。故知 坚等非色.声等。非色.声等身根所觉。故知。色等非坚.湿等。

又契经说至皆非大种者。教证。可知。

若尔何故至乃至广说者。觉天。引经为难 若眼等根非大种者。何故经言云何名内地界。谓于眼肉团中。若内各别坚性坚类。乃至广说。彼经于眼说坚性等。故知。眼根即是坚等。彼经即眼名为肉团。肉团是总。坚等是别。别依于总。故言于中为简非情故言若内。诸有情异名为各别。或大小不同名为各别。简湿性等名为坚性坚.中非一名为坚类。或此坚性是余坚类名为坚类。乃至广说湿.煗.动性。

彼说不离至无相违过者 论主通经 以实眼根别类造色。肉团即是扶根四境。其性各别。世间不了实眼根体。于肉团上立以眼名。此眼肉团。总说一切不离眼根大种所造。故彼经说不离眼根肉团聚中。有彼所依坚等体性。非言实眼即是坚等。

入胎经中至差别义成者。论主又别通 经唯说六界为士夫者。为显此六初受生时。体用强胜。能成士夫根本事故。以四大是造色所依。空是动所依。心是心所所依。所依胜故别说非唯尔所。广如瑜伽五十六说。经虽说六触。然更有余心所法。经虽说六界。何妨有余所造色。若言说六界即无余造色。经亦说六触。应无余心所。亦不应执心所即心。经言想等依止心故。岂心自体还依自耶。又经亦说有贪心等。言触处者。触之所依故名触处。即眼等六根。故婆沙七十四云。复次眼等六处。作触所依义名六触处(已上论文)此中引意。取能依触非所依处。

如是已说至非极微故者。可知。

如是已说至能烧所称诤者。此下第十一能斫.所斫门.十二能烧.所烧门。十三能称.所称门。结问颂答。

论曰至能斫所斫者。若依婆沙一百四十三云。有作是说是四处能斫四处所斫。有余师说.坚性是能斫。四处是所斫。然无评家。此论同前师 又解。说四能斫据不相离说坚能斫。剋体以论。各据一义理竝无违。虽复坚性俱遍能所。据事用胜说为能斫。事用劣者说为所斫。

何法名斫者问 岂不有为刹那自灭非能所斫。

薪等色聚至如珠宝光者。答 理实有为刹那自灭。非能所斫。但先薪等色聚极相逼续生。斧等异缘分隔薪等。令各续起令别义边。此法名斫。非令法灭。故不相违。支分离身。根非有故。根非所斫。以净妙法故亦非能斫 问地狱碎身。或断蛇等。令成多分。分各别行。是即支分离身有根。解云。地狱现相见成多分。理实.诸分皆有身根。断蛇等身有余势动。故婆沙十九云。有余师说。诸地狱中。虽解支节为百千分。而诸分内皆有身根。诸分中间有连续故。如碎杜中.及藕根茎。亦如破苽蔕不相离。若相离者身根即无。非一有情有二身故而世现见。断诸虫身为多分已犹行动者。风势所转非有身根 问有断蛇等各别生者。此云何释。解云 是余有情依託生故。

如能斫所斫至所称唯重者。身等色根亦非二事。谓非能烧.所烧。能称.所称。以净妙故。烧身尽时根亦尽者。由彼扶根四境无故根亦随无。非能烧根 声界。六义总非。不相续故 能烧.所称。有二诤论。前约世俗不相离说故言四界。后约胜义剋体以论唯火能烧。所称唯重。各据一义理亦无违。虽复性火俱遍能所。据事用胜说为能烧。若用劣者说为所烧。

如是已说至刹那唯后三者。此下第十四五类门。就中一总释五类。二别显颂能。言释五类者。一异熟生除声界余十七界少分 二所长养。泛明长养有二。一长养用胜。通十八界。二长养体增五根.五境小分。此中据长养体说 三等流。泛明等流有二。一从同类.遍行因生者名等流。据此义边十五界全后三小分。二非异熟.长养所摄。然从同类.遍行因生者。名等流据此义边。除五色根余十三界小分。虽异熟.长养亦有等流。为辨异门废总论别。此中据第二等流说 四刹那。泛明刹那有二一刹那灭故。故名刹那。十七界全.一界小分。二不从同类.遍行因生。非等流故名刹那。谓初无漏意.法.意识小分。此中据第二刹那说 五实事。泛明实事有二。一有实体故名为实。十八界全。二体坚实故名为实。唯是无为法界小分。此中据第二实说 应知。五类摄十八界体各不同互不相摄。于五类中后四不摄名异熟就后四中后三不摄名长养。就后三中后二不摄名等流。就后二后一不摄名刹那。余名实。此即顺释 又解。于五类中前四不摄名实。就前四中前三不摄名刹那。就前三中前二不摄名等流。就前二中前一不摄名长养。余名异熟。此即逆解 于五类中且依一相有为.无为义次前后。故说刹那第四.实事第五。若依文次第。顺.逆两释解亦无有妨 又解。于五类中非余四摄名异熟。如是乃至非余四摄名刹那。此即展转相望非互相摄 言显颂能者以十八界对摄五类。谓内五色根。有异熟.长养。不言有等流。故知非等流。实唯法界。不通余十七 刹那唯后三。不通余十五 义准。此三。五内非有 声无异熟生。既不言无长养.等流。义准知有。上即影取长养。下即影取等流。无实刹那。如前说 十八界中既言八无碍明知即是七心.法界此八有等流。亦有异熟。既不言长养。明知非有。五识无实.刹那。意界.意识界无实。皆如前说 余谓前说十四界余。即色.香.味.触。此四各三。谓异熟.长养.等流.非实.刹那亦如前说。实唯法界。唯言不通余十七界。法界前在八无碍中。已得二类。今又加实足前为三。后三即是意.法.意识。刹那唯在此后三中。唯言显刹那不通余十五。法界至此又加一种。足前为四意.及意识。前无碍中各得二种。今又加一足前成三。

论曰至无别性故者。眼等五界有异熟。有长养。此眼等五同类因生亦是等流。今显异门。废总论别。离异熟.长养外无别性故。所以不说。

异熟因所生至昔所造业者。释异熟生总有四解 第一解言。异熟者异在因。熟在果 或异在果。熟在因 或异通因.果熟在果或在因 或熟通因.果。异在因或在果 或异熟。在因 或异.熟。在果 或异.熟。通因.及果 若言即异名熟。持业释若言异之熟。依主释。故名异熟 或异熟言。此且总说。未别属当 言异熟因者若言异熟即因。持业释。若言异熟之因。依主释 异熟因所生果。名异熟生。亦是依主释。略去因所二字。如言牛车略所驾二字 第二解昔所造业至得果时。起与果用与前异故名异。是能熟故名熟。即异名熟故名异熟。持业释果从彼生名异熟生。依主释。异熟属因生即属果 第三解。因是善.恶。果是无记。彼所得果与因别类名异。而是所熟名熟。即异是熟故名异熟。即异熟是生名异熟生。持业释。异熟.生竝属果 第四解。果是异熟如前解。因非异熟言因异熟此于因上假立果名。因从果得名。是有财释。有异熟故名为异熟。果从彼生名异熟生。依主释 泛举得名不同。亦有于果立因名。如契经云。今六触处果。应知即是昔造业因。触所依处名六触处。即眼等六根此中意取所依六处。不取能依六触。

饮食资助至防援内城者。释所长养 长小令大。养瘦令肥。诸有碍法极微所成名所长养。一饮食。二资助。谓涂油等。三睡眠。四等持谓定。此四胜缘是能长养。由缘所益眼等体增。眼等增时名所长养 有杂心师说。持戒.梵行亦能长养。论主破言。此唯无损。非别有益所长养体。异熟色劣。无异熟生离所长养。故恒长养护持。长养色胜。有离异熟生。如无眼.耳修得眼.耳。故婆沙云。无异熟生眼离长养眼。如人重人。如垆重垆。长养防护异熟亦尔。然有长养眼离异熟生眼。如从无眼得天眼者 问长养通非情不。解云.不通 难如穀麦等。虽无饮食.睡眠.等持所益。而有粪等资助所益。如何长养不通非情。解云。若汎言长养亦通非情。粪.水等缘能长养故。此中言长养者。唯是有情胜缘所益。外法非情非胜缘益不名长养。

声有等流至随欲转故者。声有二类。无异熟生。夫异熟色任运而起。声随欲生故非异熟。

若尔不应至梵音声相者。引论难 若声非异熟论不应说远离麁恶语故。感得三十二大士相中梵音声相。

有说声属至缘击发声者。答 有两说。此即初师 有说。声属第三传故。虽远展转由彼业生。不能亲感。而非异熟。谓业为第一传 从业生大种为第二传。从大种发声为第三传。理亦应有第四.第五传。而不说者。从异熟大种生声。尚非异熟。从长养等流生声。理在不疑故不别说 又解应立量。即声非异熟。属第三传故。如善恶身受 问若声从业.大种生故。此四大种即是异熟。为是何等异熟大种生此声耶。解云。先有异熟大种独住。若相击时即便生声。不相击时但有大种 问若尔。应有现在大种无所造色。解云。许亦无失。故正理二十。解大种望所造色非俱有因中云。谓有成就诸所造色非四大种。或有成就能造大种非所造色 解云。谓圣生无色。成下无漏戒不成能造大。及在欲.色成过.未定共戒 不成能造大。在欲第二念已去成过.现戒。非成过去能造大。若有初受别解脱戒。初念有等流四大。悬造未来当生无表。彼大种现在成就。所造无表仍住未来。无前得故仍未成就。如是等类。是谓成就大种非所造色 准彼论文。故知。亦有成能造大非所造色 问若尔。即与婆沙相违。故婆沙一百三十二云。若成就现在大种。彼现在所造色耶。答如是。设成就现在所造色。彼现在大种耶。答如是。以非现在大种无果故。亦非现在所造色无因故 婆沙既云以非现在大种无果故。明知。现在大种皆有所造色果无独住大。解云。论意各别无劳会释。或可亦不相违。婆沙从多分说。若不尔者。如受戒时初念悬造未来世戒。岂得成彼未来戒耶 问等流大种。悬造当戒。可有现在独住大种。异熟大种非是悬造。应无现在独住大种。解云。虽义不同。大种类故。等流既容现在独住。异熟容有。何理能遮。又解现在无有异熟大种。无所造色。前引婆沙极分明故。既言以非现在大种无果故。故知。无有现大独住。既言以非现在所造色无因故。故知。无有现所造色独住。应知后念无表望现大种。虽无生因。有依因故 问若尔即与正理相违。彼论既言。有成就能造大种非所造色。明知。亦有能造大种无所造色。解云。正理论主述异师义。捡寻婆沙上下论文。全无此说。有成就能造大种非所造色此即论意各别。无劳会释 或可。亦不相违。如受戒时初念大种 造初念戒。即此大种。复能悬造未来身中一期无表。理实成此初念大种。亦成现在所造无表。且望未来悬造戒说故。正理言有成就能造大种非所造色。若作此解。与彼正理亦不相违 问若言此声无先独住异熟大造。是何大种。若谓此大种声有即有。声无即无。应异熟色断已更续。有违宗过。若谓即以造身根等异熟大造。一四大种造二有对色。还有违宗。若谓造身根等异熟大种为缘。击发生声。据缘义边说大第二。次后声起说声第三。以实此声随其所应。长养.等流大种所造。若作此解。虽无有失。何异第四.第五传家。既非用彼异熟大造。何须别说第三传耶 解云。异熟大种虽非亲能造彼声界。据缘生边。说声第三亦无有失。

有说声属至此乃生声者。此即第二师答 有说声属第五传故。虽远展转由彼业。生。疎非亲感。而非异熟。谓业为第一传。从业所感造身根等异熟大种为第二传。从此异熟边复有造身根等长养大种为第三传。从此长养色复起等流大种为第四传。从此等流方乃生声为第五传 理亦应许有第四传。而不说者。略而不说。

或可。影显 或长养声虽于一处而有间绝若据一身诸支节中。轮环不绝。说非异熟。其理稍隐。故不说之。若等流声有全间断。说非异熟。于理稍显偏约此明 此师意说。长养大种造长养声。等流四大造等流声。故许说有第四.第五传声非异熟。故非异熟大造故不许有第三传也。故正理述第二师解云。有余师说。声非异熟。如何异熟大种所造。故应许声属第四传.第五传故非异熟。谓从业生异熟大种。从此传生长养大种此复传生等流大种。长养大种发长养声。等流大种发等流声 又解此师别为一解。婆沙一百一十八。亦有第三.第五传同此论。又婆沙一百二十七云。问诸有情类所发声。当言何处大种所造。有说。喉边大种所造。有说。心边大种所造。有说。脐边大种所造。评曰。总说。此声一切身支大种所造。若别说者。轻小语声。应言喉边大种所造。叱吒哮吼号叫等声。应言遍身大种所造。现见。此等举身为掉动故。

若尔身受至便违正理者。此论虽有两说 论主意存后师。破初师云。若说此声从业所生大种生起。属第三传故非异熟者。身识相应受从业所生大种生故。谓业为第一传。异熟大种为第二传。由此大种生身受为第三传。身受。同声俱第三传。应非异熟。若受。如声非异熟者。便违正理。以宗说受通异熟故 正理救云。此难不然。非诸身受皆因大种。及因业生大种所发。亦非一切皆是异熟 然诸身受。亦因非业所生大种及非大种而得生故。谓身受起。要假身.触.身识等缘。由此亦缘外大种起。非要待业所感大生。于理无违。故通异熟 正理救意云。谓身受生非皆因大种。亦假非大种身.触.身识等缘。设有因大种者。又非但因业生大种。谓亦因非业等流.长养大种生。设因业生大种者。又体非唯是异熟。亦通善.恶等。由此三义不定故通异熟。意救第三传 若作俱舍师破云。汝若言身受从大种.非大种生故。通异熟。声唯大种生。不通异熟者。色亦唯从大种生。应不通异熟 汝若言身受从异熟.长养.等流大种生。通异熟者。汝亦许声从此三生。应通异熟 汝若言身受异熟大种生者。亦非一切皆是异熟。有通善.恶者。我亦非言一切身受。从异熟大种生者。皆是异熟。亦通善.恶。今此中破。且据身受是异熟者。从业所生大种生者为难。汝若言声属第三传非异熟者。此第三传非为定证。为如异熟身受。属第三传故。声是异熟。为如善.恶身受。属第三传故。声非异熟。我以不定出汝过失。言身受不定故通异熟。岂不徒言。竟不救难。故声非属第三传也。初师既破。后师还立 又正理论救第三传云。岂不如从无记大种发善.恶声。从有执受发无执受。从身境界发耳境界。如是若从异熟大种发非异熟。有何相违 若作俱舍师破。大种造色理实无定。此异熟大种所发之声。既非异熟。为是何等。若是长养。理应用彼长养大造。若是等流。理应用彼等流大造。有何所以异熟大造。

八无碍者至非所长养者。释第三.第四句 前后均等名等。流类相似名流。或果续因名流 诸异熟生虽亦从同类起。为显别相废总论别但名异熟。异熟不摄方名等流。据用长养亦通无色。此约体说故无长养。

余谓余四至有等流性者。此释余三可知。

实唯法者至独名有实者此释实唯法 以此准。实唯是无为。

意法意识至名为法界者。此释第六句 意.法.意识有一刹那。谓初无漏苦法忍品。非等流故名一刹那。此说究竟不从同类因生者名一刹那 余有为法无非等流 苦忍俱心名意界.意识界。望后名意。望前名意识 余俱起法。即相应等名为法界 初苦忍言显取现忍。故正理云.此说正现行亦非等流者。问何故但取现忍非取未来。解云。现行苦忍非是等流其义决定。未来苦忍虽在凡位非是等流。若至圣位住不生者。即是现忍等流果故非是刹那。其义不决 问如上忍现行。未来下忍住不生法。非等流摄应是刹那。如何但取现忍。解云。苦忍名一刹那。由具二义。一者现行。二者非等流。如不生下忍。虽非等流而阙现行。如苦法智等。虽有现行阙非等流。如不生上忍。二义竝阙。余随所应准此通释 若依正理。五类有两解。一解同此论。又一解云。复有余师。此中异说。谓一切法皆有实事有实相故 除无为法皆一刹那。速谢灭故 除初无漏心.及助伴余有为法。皆是等流 十色少分是所长养 十七少分是异熟生 由此眼等五内色根。各有二种。谓所长养。及异熟生。虽有余三。而无别性。义杂乱故所以不说。余皆准此 声界有二五识亦然 意.意识三 色等亦尔 法界有四除所长养。

◎如是已说至独俱得非等者。此下第十五得.成就等门 独得。谓两单句。俱得。谓第三句。非谓第四句。等谓等取成就等。此中总明得.成就。舍.不成。如婆沙具说。恐繁不述。总复言等 问得与成就何别。舍与不成何别。解云各别不同。若法今时创至生相尔时名得。若流至现方名成就。得时不名成就。成就时不名得 故正理十二云。岂不尽智于成佛时亦不名得。况灭尽定。以诸菩萨住金刚喻三摩地时名得尽智。得体生时名为得故正理既云得体生时名得。故知。法至生相名得。流至现在方名成就 设有文言法至生相名成就者。于此得中立成就名 设有文言法至现在名得。于成就中立得名故 若法先时相续恒起。今忽遇缘不至生相。现在犹成尔时名舍。至第二念。现成法谢方名不成 舍时未名不成。不成时不名为舍。

如苦法忍至生相。尔时名得圣性不名成就。若流至现.名成就圣法不名得 如世第一法在现在时名舍异生性。不名不成就。若落谢过去方名不成就不名舍。

若正得圣性时.即舍异生性。此即得.舍同时。若成就圣法时。即不成就异生性。此即成.不成同时 如是余法准此应思 又应将成就时名得。将不成就时名舍。故正理五十六云。夫言得.舍。据将说故。又婆沙一百五十五云。谓诸异生位。乃至增上忍位。于无漏根非舍非得。非灭非起。住世第一法时。于无漏根非舍而得。非灭而起。若诸圣者住苦法智忍。乃至道法智时。于无漏根非舍而得。亦灭亦起。道类智忍时。于无漏根亦舍亦得。亦灭亦起 婆沙.正理更有多文不能具述 问若得。成就不同时者。何故婆沙一百六十二。云得唯在初。成就通初.后。解云。此据成就中自辨初.后。非据得初。以得之时未成就故。

有古德言。成通新.旧。得据新论不成通新.旧。舍据新论。得时即名成就。舍时即名不成者 此解谬矣。

论曰至谓除前相者。此明得也 谓生欲界胎.卵.湿生渐得眼根。简异顿得。色根无记非成过.未。起时名得。识通三性。亦有前.后得。识先成故今不名得。虽有生盲.及渐舍眼等。欲界没还生欲界等。名得眼.不得识。若从二定已上生欲界等中有初心。即名得识.不得眼。若无色没生欲界等即眼.识俱得。以生欲界等不定故。约渐得眼说 又解。略而不论非皆举尽 又解。渐得眼言亦摄此等 及从无色没生上三定时中有初心。必得眼根名得眼。识未起故不名得 第二句。生二定等眼识现起。识现起故名得。现之言正。起之言生。识在生相名为现起。尔时名得。眼先成故不名得 及从二定等没生下欲.初定时中有初心。必得识故名得识。从彼没。显正住死有。中有至生相时名生下地。尔时名得也。眼先成故不名得。

第三.第四句可知 应知。生上三地起下眼识。唯是无记故婆沙七十三云。此中眼识依自地眼缘下地色。容有二种谓除染污。缘自地色容有三种。若依上地眼唯无覆无记。善.染污眼识唯生自地容现在前。由此必定系属生故 问生上三定起下三识。是何无记 解云。泛借起者。是威仪无记异熟生心非起异地。工巧上界无。泛借下识复非通果。故知威仪 问生上三定起下眼.耳二通。是何无记。解云杂心论主达摩多罗造对法藏论中说。天眼。耳通。是威仪无记。工巧唯欲不通上界。异熟非异地起。变化唯意。既非余三。明知二通定威仪 此解不然。违理.教故。如下论云。色界威仪心。二十心中从五心生。谓自界五除通果心能生七心。谓自界四除加行通果。欲界二染污。无色界一染污 若言二通。威仪心者。应生加行善心。如变化心由定引起。与定相生不与余心相生。二通亦尔。既由定引起还应与定相生不生余心 若说威仪能生于定。此即不然。违论文故。威仪定不能生加行 若言生上三定起下二通。非入于定。随其所应入上三定生得等心 亦此不然生上起下。设许此解。如生欲界三乘无学起上二通。从何心出。既无烦恼不能出染。身生下地非能起上生得善心。不起异地生得善心。正理有文。如下当引。亦不能起异地闻慧。此慧由彼生得导引。既不能起生得善心。故闻慧心亦不能起。不起异地闻慧善心。婆沙有文。亦如下引。假设得起。闻慧亦不能生。以威仪心不能生加行善心故。修慧既是加行。威仪理亦不生。异熟生心非起异地。变化唯与定心相生。又上威仪不能生欲善及无覆。如广心说。由斯徵责。故知。彼执天眼.耳通是威仪心。理亦不成立 又西方德光论师。集真论中说。眼.耳二通。是自性无记非四无记 此亦不然。诸论广心唯说二十心。若言更有自性无记。应说有二十一心。故亦非理。今依正解。眼.耳二通四无记中通果无记。应知。通果名宽。变化等狭。如非得名宽。异生性等狭。既说二是通果摄。与定相生。即无妨矣 问二通若是通果心摄。同化心者。诸论皆说二通变化三世成就。生上三定成下化心。未知。二通为成下不。若说成下。即不应言生上三定眼识现起方言得识。若不成下。与彼化心同是通果同是无记。何故成下化心不成二通。解云。生上三定成下二通。是通果故。如成化心。论不说成据泛借说 又解。生上三定不成下二通。通果有二。一在意识。其力强盛生上成下。如变化心。二在五识。其力稍劣不能成下。若系属自地。依自地发者。即有三世得。如善习自地威仪。工巧有三世得诸论说二通。三世得者。据初定二通说。若生上三定起下异地二通。唯有法俱。如泛借下三识。及威仪心非是善习。唯法俱得。此论言不成下据此以说 问若生上地不成就下异地二通者。身在欲界离欲界染。应亦无有成上异地二通。然论说五通曾修离染得。既有离染得。明知亦有能成异地。何故生上不成下。生下得成上。解云。生下成上易故。成生上成下难故。不成 又解。生上三定。下地二通或成.不成。若串习者即成。若不串习者不成。以不定故不说成也。

等谓若有至谓除前相者。此明成就四句 第一句。生上三定。显定成眼 眼识不起。显不成识 第二句。谓生欲界。显定成识 未得.已失。显不成眼 第三句。谓生欲界。显定成识 得眼不失。复显成眼。

生梵世者。显眼.及识必定成就 生上三定。显定成眼。正见色言。复显成识 既言正见色时。明知法现名成。

如是眼界至总复言等者。此下类释 若以眼对色。得有二句。若得色必得眼。以中有蕴必具根故。有得眼不得色。谓生欲界渐得眼根 成就亦有二句。若成就眼必成就色。有成就色不成就眼。谓生欲界未得眼根及得已失 若将识对色得有四句。有得识不得色。谓生上三定眼识现在前。及上三定没生欲界.及梵世时。有得色不得识。谓无色没生上三定 俱得。谓无色没生欲界.及梵世时 俱不得。谓除前相。

成就有二句。若成就识定成就色。有成就色不成就识。谓生上三定眼识不起。故言得成就等如理应思 于六.三中且辨初三相望得成。后五种三。得与成就。并互相望。及舍.不成等。皆应思择。广如婆沙。不能繁述。是故颂复言等。

如是已说至外谓此余者。此下第十六内外门 泛明内外略有三种。故婆沙一百四十八云。然内外法差别有三。一相续内外谓在自身名内。在他身及非情数名为外。二处内外。谓心.心所所依名内。所缘名外。三情.非情内外。谓有情数法名内。非情数法名外 今此论中约处内外。心名为我。是我依根即名为内。故言十二。外谓此余色等六境。非我依故。虽诸根.识亦通所缘。约处以明。所依常定但名为内。不据为境名为外也。

我体既无内外何有者。问。

我执依止至故说名外者。答 我执。谓我见 依止。谓心。心与我见相应故。名我执依止。心是我依假名为我。余心虽非我见相应。是彼心类故亦得我名 又解。心是我执所缘故名我执依止。虽诸有漏皆我见缘。以心是胜多执为我。余无漏心虽我不缘。是彼心类故亦得我名 又解。我执有二。一者迷执。谓即我见。但缘有漏。二者取执。谓一切心。于境自在执取前境皆名我执。二执所缘虽通诸法。心强胜故偏名依止。故于此心假说为我。此解依止遍通诸心。可无妨矣 复引经证。前经调我。后经伏心。故知于心假说为我 眼等十二为此假我所依。亲近故说名内。色等六境。为此假我所缘疎远故说名外。虽诸心所。依彼心王同一生等。不名内者。异类相望非所依故不名为亲。所依与心。异类相望皆为所依。故名亲近可名为内 又正理第六解心为我云。恒于自内境自在行故 若作俱舍师破。不异我前第三解也。

若尔六识至非心依故者。难 若尔。现.未六识。未至过去意位。非心依故应不名内。

至意位时至无改易故者。通 六识至过去意位时。不失六识界。现.未未至过去意位。亦非越意相 若异此者下。反难外人显违宗过。又若未.现六识无意界相。过去意界亦应不立。此宗说相三世无改。

已说内外至作不作自业者。此下第十七明同分.彼同分 法界。定被意识缘恒名同分。余十七通二。作自业名同分。不作自业名彼同分。

论曰至恒名同分者。此释法同分。将解法同分先明境同分相。

夫言境同分者。若境与识定为所缘。定为所缘是不共义。六境各为自识所缘名定所缘 问法境一识缘。可说名为定。五境二识缘。如何望自定。解云。境定有二。或境于心定。如法对意。或心于境定。如五识对境。若法对意。即定是所缘。若五境对五识。即与定为所缘。于彼境上皆有定义。对其定处以辨同分。识于所缘境中。过.现已.正生。未来当生法。生法简不生法。此所缘境说名同分。此即总明境同分相 问论其六境根亦能取。何故此文言识非根。解云。意根过去。不能取境。五根现在。或取.不取。以不定故略而不说 又解。言识可以摄根。识取境时根亦取。故言识可以影根。无边意识。是无我观缘一切法。于法界中。无一法界不于其中。已生正生当生无边意识。由定生故恒名同分 由诸圣者下。别显无我观。可知 问法界意识缘。即名同分。余十七界亦为意识缘。何非同分。解云。夫十八界名同分.彼同分者。六根.六识据能取境名同分。但能取境皆名同分。不约为境名同分故。虽意识缘而非同分。若外六境约为境名同分。虽约为境辨同分。然据定说。六境二定如先已说。法界名定。体即是定。唯为意识缘不通余五。意识缘定时即名同分。若五境名定。与定为所缘故名为定。五各自缘不缘余法故名为定。所以。五识缘时方名同分。意识非定。虽缘五境不名同分 或可。于六境中。法境正与意识为所缘所以。望意名同分。五境正与五识为所缘。所以。望五名同分。虽亦兼意缘。以非正故非同分 又解。六境中。法定五不定。忠杂乱故约定说。于六根.六识。五定一不定。不多杂乱。故约用说 又解。分别法门意存差别。若但意缘即名同分。无有一法而非同分即无差别故。或约用以明。或约定以说。或约正以辨。故婆沙七十一云。问余十七界亦是意识所了别境。应皆是同分便无彼同分。如何说有彼同分耶。答。余十七界不依意识界。立为同分.及彼同分。但依各别根境相对。为眼对色。色对眼。乃至身对触。触对身 问若尔意界.及意识界。唯应对法界立同分.彼同分。是即缘余十七界者。应非同分。答理应如是。然以意界。及意识界。通能了别一切法故。依自作用立为同分。如眼等根有见等用。必不立为彼同分故。余二者谓至名彼同分者。此下释余十七。总标略释。

此中眼界至应说自用者。此下别释十七界。此即释十一界。就中。一正释。二辨差别。此即正释 六根各别对彼六境名为自境 又解。五根若取自境名自境。意根通取一切皆名自境 问过.未曾.当用皆说名同分。过.未曾.当觉皆应名执受。解云。有执受义异体相有。要假相依方成有义。故唯现在。同分据有作用。用非离体。故约曾.当皆名同分 又解.分是类义。可以遍收同类。执受非类。所以唯局现在 问意能生识可名同分。无学后意既不生识。应非同分。解云。得同分名有二。一生识。二取境。无学后意虽不生识。能取境故名为同分 迦湿弥逻。迦云恶。湿弥罗云名。旧云罽宾讹也 然旧俱舍云是西方师 翻者谬也 西方诸师。即是迦湿弥罗国西健驮逻国。彼亦多有说一切有部师 彼于不生开为二者 此解不然若于不生有根无识。生中亦有。何独不生。生既不开。不生如何别立。此即违理。又婆沙云。旧此国师说有五种。西方诸师说有四种。今此国师说有四种。西方诸师说有五种。造婆沙时既取四种为正。明知说五非理。此即文证 如眼既然。乃至身界应知亦尔 意界已.正.当生皆同分。故彼同分唯不生法。过.现生意起必缘境。故皆同分。过.现.当生眼等五根。有不假缘生故有彼同分。非同意界 余文可知。

应知同分至应知亦尔者。此下辨差别 根是不共。一人之眼。必无多人同用此眼而得见色。故根不共 五境容有多人受用。故名为共。由不共故一起用时名为同分。所余一切不起用者望此眼亦同分。彼同分亦尔。

由色共故。于此色等起见等者名同分。不见等者名彼同分。

声可如色至不应如色说者。难 香.味.触三。一取非余。应如眼等。不应如色。

虽有是理至故如色说者。答 色.声二境有多有情同共见.闻。故名为共。香.味.触三。虽于一人根正合时余不能取。若在未来根未合时。于一及余。皆有可生鼻等识义。容有共取。眼等不然。故如色说 又解。犹如两人鼻.舌.身三。根各相着。同嗅中间香。同尝中间味。同觉中间触。故名为共。根即不尔。无有两人共用一根 或一类香.味.触能发多识故名为共。根即不尔。无一类根两人共用发识。根各别故 问如正理第六云。声如色说是共境故。香.味.触三如内界说非共境故。然诸世间依假名想。有言我等同嗅此香。同尝此味。同觉此触。杂心意同正理说。香.味.触第一义如眼说。俗数如色说。此论岂不与彼相违。解云此论约外香.味.触未取之时在未来世。容有多人共受用义。故如色说。杂心.正理。据正取时余不能取。说非共境故如内界。各据一义亦不相违 又解。论意各别。杂心.正理。唯取身中内香.味.触不能取外。外但为缘引发于内。此论意说。不但取内香.味.触亦能取外。故婆沙七十一亦有两说云。或有欲令唯嗅尝觉各自身中诸香.味.触。复有欲令亦嗅尝觉他.及非情诸香.味.触。若依前义应作是说。香.味.触界。依世俗理如色界说。依胜义理。如眼界说。若依后义。应作是说。香.味.触界若已受用。及受用时。依世俗理如色界说。依胜义理如眼界说。若未受用依胜义理亦可得言如色界说。是故诸论皆作是说。如色界声.香.味.触界亦尔。以香.味.触可共得故(已上论文) 杂心.正理。同婆沙前师。此论同婆沙后师。若依前解。杂心.正理亦同婆沙后师。婆沙虽有两说然无评家。且以后师为正。以摄法尽故。若外香.味.触非三根取。应法处收。既法处中无香等三。明知后师为正。

眼等六识至如意界说者。此释六识。准意可知。

云何同分彼同分义者。问二种义。

根境识三至名彼同分者。答 根.境.识三各起作用。互相随顺更相交涉。故名为分。同有此交涉分故名同分 或复。分者是已作用。故前说言。若作自业名为同分。根.境.识三。同有此已作用分。故名同分 或复。分者。是所生触果。根.境.识同有此果分。故名同分 与上相违名彼同分。如不见色眼名非同分。见色眼名同分。由非同分不见色眼。与彼见色眼同分。种类分同。名彼同分 言种类分同者。正理解云。云何与彼种类分同。谓此与彼同见等相。同处同界。互为因故。互相属故。互相引故。种类分同 解云。无用与彼有用种类分同。能见义同。同是眼处。眼界互为同类因。互为等流果。相属互相引起。如是种类名分。有用无用同有此分即以无用与彼有用同有此分名彼同分。

已说同分至色定非见断者。此下第十八三断门。上两句界分别。下两句遮异计。

论曰至皆非所断者。释上两句 断谓断缚证得离系。显宗第四云。一自性断。二所缘断。若法是结。及一果等。对治生时于彼得断。名自性断。由彼断故。于所缘事便得离系。不必于中得不成就名所缘断 解云。自性.所缘。俱约离缚名断。等者等取得。准彼论文。惑等上四相.及得。不成义边亦名自性断。若缘缚断。据缘彼惑。究竟尽时方名为断。不必不成。广如正理 言十五界唯修断者。若五根.香.味.触不染污性。又是色法缘缚断故。色.声二界修所断心亲发起故。又是色法缘缚断故。若五识界善.无记者。是不染污缘缚断故。是染污者。迷事起故皆唯修断。无见断相不通见断。皆非无漏不通非断 后三通三者。见断随眠.及相应法。迷理起故。四相.与得。是彼见惑亲发起故。皆见所断。无修断相不通修。非无漏故不通非断 又解。八十八惑。迷理起故是见所断。惑相应法望惑是亲。相应缚故相应因故。故随惑断。四相望惑虽非相应。同部缚故俱有因故。亦随惑断。得望彼惑虽非相应.俱有。同部缚故。惑有即有惑无即无。虽是缘缚望惑亦亲。故随惑断。非是迷事等故非通修断。是断法故不通非断。诸余有漏若无色善.无覆无记。是不染污缘缚断故。若诸烦恼.及彼相应。迷事起故。四相.及得是彼修惑亲发起故。若善.染无表是修断心亲发起故。又是色法缘缚断故。皆修所断。无见断相不通见断。非无漏故不通非断。一切无漏非缚系故皆非所断。

岂不更有至极相违故者。此下释后半颂。

经部等难。异生性等得圣不起。与圣相违理应见断。

虽尔此法至定非见断者答 略开三章显非见断。一不染污法。显宗云。言不染者。谓有漏善.无覆无记。二非六生。谓五识等。从五根生名非六生。虽亦从意且据别依。三色显宗云。色谓有漏染.不染色 又作一解。一切不染法。一切非六生法。一切色法。无漏之法。理亦定非见所断故 或可。显宗且据断法。无漏非断理在不疑。故不别说。应知。此中诸不染法定非见断。此中偏说。不言是染皆悉见断。于其染中。若见惑相应等是见断。余是修断。以不定故不说。非六生定非见断。此中偏说。不言是六生者皆悉见断。于六生中。若见惑相应等见断。余有漏修断。若无漏非断以不定故不说。色定非见断此中偏说。不言非色皆是见断。于非色中。若见惑相应等见断。余有漏修断。若无漏非断。以不定故不说。

其异生性至亲发起故者。别释 其异生性。是不染污无记性摄。缘缚断故。已离欲者犹成就故。明知非染污。断善根者犹成就故。明知非善。既非是染。明非见断。虽非见断由先舍故不名异生 返难经部等云。此异生性。若见所断。苦法忍位既成彼性。应是异生。尔时若成。即有一人名凡.圣过。成圣法故名圣。成凡性故名凡。与理相违。故非见断 释非六生及色可知 前不染.非六生.及此色。定非见断。所以者何。此之三种。一非迷谛理。二非是见惑亲发起故 或不染.非六生非迷谛理。色非见惑亲发起。故非见断 又解。前非六.及此色。定非见断。五识非迷谛理。色非见惑亲发起故。不染非见断前已别解故 问修断染色。九品修惑各别亲发。既亲别发。此色应随彼惑别断。解云。此染污色。修惑亲发是修所断。缘缚断故。故九品惑除方名为断。非别断也。若修惑上得.及四相。自性断故。非例此色。如前释。应知。惑等法上。得.及四相。若自性断.所缘断。是自性断摄。若相应缚.所缘缚。是所缘缚摄。若依显宗第四。释此三法云。且不染法。及诸色法。非见断者。缘彼烦恼。究竟断时方名断故 又云。非六生法非见断者。缘色等境外门转故。

如是已说至被障诸色故者。此下第十九是见.非见门。就中。一正明。二傍论。此即正明。初两句出见体。下六句释妨遮计 尊者世友眼见。尊者法救眼识见。尊者妙音眼识相应慧见。譬喻者眼识同时心.心所法和合见 问如婆沙.五事.杂心等论。皆破识.慧.和合。此颂何故但破识耶 解云随作论者意乐破故 又解亦兼破慧。颂言五识俱生慧非见。已知破慧但不破和合。或可。以和合计分同经部。论主意明故不别破 又解具破三种。不见障色言从强破识。慧.及和合准破。应知。故杂心云。同分眼见色非彼眼识见。非慧。非和合。不见障色故 又解此论从强破识。具破三种广如诸论。故五事论第一云。问谁能见色。为眼根见。为眼识见。为与眼识相应慧见。为心.心所和合见耶。如何所疑。一切有疑过。若眼根见。余识行时宁不见色。何不俱取一切境耶。若眼识见。识但以了别为相。非见为相岂能见色。若与眼识相应慧见。应许耳识相应慧闻。彼既非闻。此云何见。若心心所和合能见。诸心.心所和合不定。谓善眼识与二十二心所相应。不善眼识与二十一心所相应。有覆无记眼识与十八种心所相应。无覆无记眼识与十二种心所相应既不决定。云何和合。答眼根能见然与眼识合位非余。譬如眼识了别色用依眼方有。又如受等领纳等用必依于心。此亦应尔。由斯理趣。余识了时眼识既空不能见色。亦无俱取一切境失。以一相续中无二心转故。问何故六所依.所缘。而一相续中无六识俱转。答等无间缘唯有一故。复有余义。若眼识见谁复能识。若慧见者谁复能知。若心.心所和合能见诸法一一业用不同。于中定无和合见义。又应一体有二作用。谓许能见.及领纳等。复有余义。若识见者识无对故。则应能见被障诸色。慧及和合应知亦然。是故眼根独名能见。

论曰至余皆非见者。十八界中眼全是见。法界一分八种是见。余十六界全。及法界少分。皆非是见。应知此中见有二种。一者观照名见。所谓眼根。虽慧亦名观照。此中且以眼名观照 问眼对色时如何名见。若言舒光至境。灯.日亦应名见。若言影现。水镜应亦名见。若言体清妙故。耳等四根应亦名见 解云眼见色时。不舒光至境不同灯日。亦非影现不同水镜。虽五色根体皆清净起用各别。谓眼见色。耳闻声。鼻嗅香。舌甞味。身觉触。眼对色非如钳之取物。但起观照色用。故独名见不同耳等。二者推度名见。于其慧中唯此八种。余十六界全.法界少分不能观照。又无推度。皆非是见。

何等为八者。问。

谓身见等至明昧不同者。答 世间诸见。谓有染.无染。或染.无染名世间 学.无学名诸见 夜分有云喻有染。五见有漏故如夜。是烦恼故如云。

夜分无云喻无染。正见有漏故如夜。非烦恼故如无云 昼分有云喻有学。正见无漏故如昼。有烦恼故如云 昼分无云喻无学。正见无漏故如昼。无烦恼故如无云。余文可知。

何故世间正见唯意识相应者。问。

以五识至是故非见者。答。可知 问五识无计度分别可名无分别。如定中有漏正见。及学.无学正见。既无计度分别。云何名见。以计度分别唯散慧故 解云定慧虽非计度分别。而能审虑决度故名见。准。

此所余至非见应知者。此例释也。十八界中眼全是见观照色故。法界八种是见。推度性故。就彼慧中五识俱慧总非是见。非决度故。准此所余染慧。所余无染慧。及诸余法。非见 所余染慧。谓意地贪.瞋.慢.疑.忿等十惑相应慧。为二钝惑之所损覆。一贪等随一。二彼相应无明。不共无明相应慧。虽复唯为一惑损覆。其过尤重过二烦恼。染悔俱慧。虽复唯有相应无明其力稍劣。恶作共损故并非见。虽彼五见亦有相应无明。其力微劣不能损慧。唯一故不同贪等。无力故不同独头。故名见 所余无染慧。谓意地异熟生等四无记慧。其性中庸。势力羸劣而非勐利。如不成善。不成染污。故不成见。尽.无生慧以息求故亦不名见 及诸余法。即十六界全。法界少分。既无观照。又无推度。故皆非见 或可。此文别简法界。于法界中准此前义所余染慧。及诸余法界非见。应知乘前解慧有此文故。

若尔眼根至云何名见者。识见家难。即是法救。大众部等。

以能明利至故亦名见者。眼见家答。

若眼见者至亦应名见者。识见家难。

非一切眼皆能现见者。眼见家答。

谁能现见者。识见家徵。

谓同分眼至能见非余者。眼见家释。解颂第五句。

若。尔即应至见色非眼者。识见家难。

不尔眼识定非能见者 总非识见家。释第六句。

所以者何者。识见家徵。

传说不能至应见障色者。眼见家为释反徵。解第七.第八句。识既不能观被障色故非能见。复反徵识见家。若识见者识无对故。壁等不碍应见障色。于被障色至如何当见者。识见家答。

眼识于彼至何缘不起者。眼见家总徵。理定眼识于被障色何故不生。此即总徵。许眼见者已下。理定我宗许眼见者。眼有对故不见障色。识与依根一境转故。可言于被障色眼识不生。汝许识见者。于被障色何缘不起。

眼岂如身至无见功能者。识见家又难。眼若境合。可同身根不取障色。眼根既能取非至境。如何不能见被障色 颇胝迦下。引事难见障外色。

若尔所执眼识云何者。眼见家反徵。

若于是处至故不能见者。识见家答。颇胝迦等。光明无隔识见障色。壁等。光明有隔于被障色眼识不生。

然经说眼至唯为见色者。识见家通经引证。经言眼见是见所依。如意能识 或就所依根说能依识业用。如座言声 又如眼所识色亦就所依说能依识。已上通经引例 又如经说下。复证眼识依眼门见。此经意说。门非是见。依门识见。若门即见。岂容被经重说见言。

若识能见至二用何异者。眼见家难。若识能见谁复了别。见与了别二用何别。

以即见色至亦能了别者。识见家答。如一慧体推求名见。亦名简择。识亦应然。亦名能见亦能了别。有慧非见故言少分慧。如尽智等。有识非见。如耳识等。故言少分识。

有余难言至谁是见用者。有余异执作是难言。若眼能见眼是见者。谁是见用。彼计见.用各别。由计不同故为斯难 或是识见家异师难。彼计眼是见者识是见用。

此言非难至见亦应尔者。眼见家答。此言非难。如共许识是能了别。然无了者.了用不同。即识名了。见亦应尔即眼名见。无别见者。见用不同。

有余复言至亦说钟能鸣者。识见家异师复通前经。引喻不同计亦无别。或是别部故今重叙。

若尔眼根至应名能识者。眼见家难。眼是见依说眼能见。眼是识依说眼能识。

无如是失至名能作昼者。识见家答。无如是失。世间人同许。眼根识生时说此眼是见。由彼识生时。说眼能见色不言眼识色 又解世人同许。眼识生时说眼是见。由彼识生时。说眼能见色不言识色 又解世间同许眼识是见者。此文应言同许眼根是见。而言眼识者。此举能依显所依事 又解应言同许眼根是见。而言眼识。于所依因立能依果名 又解世间同许眼识是见。识体微细世不了知。但言眼见。言眼见时即是识见。由彼识生时说眼能见色。不言眼根能识色 问若眼不名识色。何故前文言。又如经言眼所识色可爱可乐。然实非此可爱乐色是眼所识。准彼前文。色是眼所识。眼即是能识。于所依根立能识号。何故后文不言识色 解云前文约典说眼能识。后文据俗眼非能识 又解前约法救.大众部等引经。亦复异部别解。故不同也 识见家言。何但我作斯解。毗婆沙中亦作是说。若眼所得说名所见。明知眼名能见。眼识所受同文故来。此即证眼名能见不名能识 又解眼识所受说名所见。明知眼识名能见。此即证识名见。若眼所得同文故来 又解。若眼所得说名所见。此即证眼名能见不名能识。眼识所受说名所见。此即证识名能见。是故但说眼名能见不名能识。唯识现前说能识色。譬如说日名能作昼即日名昼。非离日外别有其昼。其识亦尔。识现前时即名能识。非离识外别有能识 上来虽复眼见.识见两家异诤。看其文势论主意朋识见。

经部诸师至不应固求者。上来诤见两说不同。今经部师。傍观德失俱破两家。经部诸师有作是说。见用本无。如何浪执。或说眼见。或说识见。犹如共聚揸掣虚空。眼.色等缘生于眼识。此等于见谁为能.所。诸法生时。前因后果相引而起。实无作用。相续道中及缘成位。遍计所执谓有作用能见闻等。若言实有作用。应同胜论业句义也 问经部宗中无作用耶。

解云诸法但有功能实无作用世尊为顺世情假说见.耳。皆俗谛摄不应封着。如世尊说。方域言词种种异说。不应坚执。世俗名想随情即立。不应固求。唯法因果胜义谛收。

然迦湿弥罗至意能了者。说一切有部结归本宗。

于见色时至为二眼见者。此下第二傍论。就中。一两眼见先后。二六根.境离合。三根.境量大少。四六识依世摄。五眼等得依名。六识随根立名。七依地同异别 此下第一明两眼见先后。问起。

此无定准至不同碍色者。答。如犊子部两眼互见。非俱时见。处隔越故。速疾转故谓俱时见。如婆沙十三破云。若一眼见非二眼者。身诸分亦应不俱时觉触。如身根两臂相去虽远。而得俱时觉触生一身识。两眼亦尔。相去虽远。何妨俱时见色生一眼识(已上论文)。

若依此宗。有时一眼见色。或时二眼见色。以见色分明故知两眼同见 颂中言或。显不定也。

二眼俱时。表异犊子 又如两眼同观一月。以手触一名触一眼。不被触者名开一眼。此被触眼便于现前见二月等。以实触眼与不触眼。同观一月非见二月。但被触眼所引意识。妄谓见二非触眼见。此证两眼同见一月俱发一识。若不尔者。如闭一眼但触一眼即不见彼二月等事。故知同见一月。以此明知。非但两眼互见。亦有或时二眼俱见。非所依别能依之识分成二分。无色之法住无方故。不同碍色。根虽两处依性一故。眼设一百千尚生一识。况唯有二。若依经部中上座计。大同犊子。故正理第七云。由此亦遮上座所说。彼作是言。二眼于境前后起用见则分明。或复一眼有闭坏时。一眼虽开无相替代。彼所生识唯依一门。速疾转故见不明了。此说亦非。所执二眼刹那展转相替代时。一眼常空不能见色。恒唯一眼能见色故。与一眼者见色。明.昧差别应无。故彼所言不能令喜 广如彼破。

若此宗说至不至三相违者。此下第二明六根境离合。若据功能至境名为至。六根皆名至。若据体无间故名为至。即三至。三不至。此中约第二以答 三相违。即鼻等三唯取至境。违不至义故曰相违。

论曰至如鼻根等者。此宗眼.耳.意三取非至境。鼻.舌.身三唯取至境。若依胜论外道。六根皆取至境。彼计。眼等五根如其次第。以火.空.地.水.风为体。眼以火为体。故舒光至境。或日光等至眼能取。耳无光故声来入耳故。先见击钟后闻声。故彼计有离质声。余三根同此论。故成实论根尘离合品。说外道意。六根皆取至境 即是胜论师义 反难胜论师言。汝宗若说眼.耳二根唯取至境。则修定者。应不修生天眼.天耳如鼻根等。此比量云。天眼.天耳应不须修。取至境故。如鼻等。若作顺成比量。天眼.天耳不取至境。以修得故。如他心通。

若眼能见至不至诸色者。外难。若取不至。何故不能普取一切不至诸色。如何磁石至耳根亦尔者。论主反难外人。以眼能取不至境。即令普取不至境。磁石能吸不至铁。何不普吸不至铁。此即引事反难。汝胜论师执眼能见至境。亦同此难。何不普见眼药.筹等至眼诸色。此即入彼宗难 又如鼻等下。引例反成。如眼既然耳根亦尔 问眼在闇中见闇色时。为见逼眼者。为见远者。若见逼者应取至境。若取远者应取所障 解云闇中不见色者。不见所障瓶瓫等.及大远色。于次近者虽无光明有空故见。眼之势力强弱皆尔。随其所应例应思择。

意无色故非能有至者。意无色故无有方所。非能有至。

有执耳根至亦能闻故者。婆沙异说不正义。若依正义。自耳中声极相近者犹隔一微已上。若通耳根即不能闻。

所余鼻等至唯取至境者。释第二句。

如何知鼻唯取至香者。问。身.舌取至相显可知。鼻取至隐故别标问。

由断息时不嗅香故者。答。由断息时全不嗅香。若息引香鼻方能取。非言有息皆能取香。

云何名至者。又问至义。

谓无间生者。总答。

又诸极微为相触不者。又问。既言无间。是诸极微为相触不。

迦湿弥罗至说不相触者。答。就答中。一叙异说。二述其长。三斥其短。就异说中总有四说。此下初师。

所以者何者徵。

若诸极微至更无细分者。正释无间非触所以。若诸极微。遍体相触同为一体。即有实物物体相杂过。若触一分不触余分。极微便成有细分失。唯触一边不触余处。然诸极微。更无细分故不相触。但无间住名取至境。

若尔何故相击发声者。难。极微既不相触。何故相击发声。

但由极微至体应相糅者。答。但由极微无间生故。彼.此相击即发得声。若许极微相触。击石。拊手体应相糅合成一体。即有实物体相杂过。以己宗反难外人。

不相触者至云何不散者。外难。既不相触聚色相击云何不散。

风界摄持至如劫成时者。答。风界摄持故令不散 有伏难云。岂不风界能飘散耶。或有已下通此伏难。

云何三根至名取至境者。外难。极微既不相触。云何三根由无间至名取至境。

即由无间至都无片物者。答。即由根.境无间生时名取至境。谓于根.境中间都无片物。乃至无有容一极微。名无间至。非实相触。言无间者。无余碍色中间间隔故名无间。或名定问。定有间隔。若依正理第八具说二种。故彼论云。故彼涅间言定显隣近义。此中涅言或显定义。定有间隙故名定间。如定有热故名定热。是定有隙理得成义。或显无义。谓此中无如极微量触色所间故名无间 问鼻.舌.身三复有何理非触境着。又俱名至。何故唯一立以触名 解云所以根.境不相触者。诸法四边各有势用。如人四边皆有势运。若遇水.镜等缘其像即现。极微亦尔。各有势力相逼之时。互相拒遏不得触着故不相触。故正理云。虽于中间有少空隙。而有势力拒遏其行(已上论文) 三根虽俱名至非无差别。鼻根取香。假说一微分为四分。鼻取香中间相去有三分空处。舌取味有二分空处。身取触有一分空处。所以然者。香体微妙势力复强。所以稍远。味体次麁力势次劣。触体最麁其力最弱。故最近者名为所触。身名能触。若谓所触亦能触者。应许身根亦是所触。则境.有境便应杂乱。然无杂乱。立境.有境余二稍远立香味名。故正理第八云。隣近虽同而于其中有品别故。如眼睑等虽至名同。而于其中非无品别。非眼睑等同得至名。即令一切至无差别。睑筹药医于彼眼根渐隣近中品类别故。

又和合色至同类相续者。此下第二师解。虽诸极微互不相触。许和合色有方分故。相触无失。由此拊击得发音声故。许此和合色相触理。毗婆沙文义善成立。此和合名是触。显麁聚义。离散名非触。显细聚义。望麁名非触。若不尔者。向游尘中已有无量极微聚故。应名为触。第一句谓和合离散。如团粉散空。此显麁聚生细聚义。第二句谓离散和合。如揽纷成团。此显细聚生麁聚义。第三句谓和合。和合。如团粉复团。此显麁聚生麁聚义。或生自类。或转生麁。虽复前后少别。俱名麁也。若第二句前细后麁。体性悬别不可为例。若不尔者转更麁是何句摄。若言第二句摄。应无第三句也。若言麁自类生麁自类是第三句者。自类相望已得名触。转更生麁。何故前触今后名非触耶。第四句谓离散离散。向游尘。此显细聚生细聚义。或生自类。或转生细。虽复前后少别俱名细也。第一句前麁后细。体性悬别。不可例此。此论且约同类相续。若不尔者。从向游尘更生细色是何句摄。若言第一句摄。是即应无第四句也。若言细自类生细自类是第四句者自类相望已名非触。转更生细。何故前非触今复名触耶。

尊者世友至住至后念者。此第三师解。此师意说。过去.未来极微散住。若从未来流至现在微不相触。散入过去此即易成。若现相触欲入过去离散即难。要经少时方得相离。如胶粘物。急遣相离犹经少时。若现经停应至后念。若至后念其性应常 又解未来极微散住。若言相触。如二极微初念至现中有空隙。才欲相触便谢过去。若度此空应至后念。以度一微名一刹那。虽有空隙不容一微。欲相触时还至后念。若至后念还应是常。

然大德说至假立触名者。此即第四解。四大论师中法救。敬其德不多序其名故称大德。以实而言。微不相触。但由无间极隣近假立触名。

此大德意应可爱乐者。此即第二述其长 上来虽有四解。论主评取第四大德。婆沙一百三十二亦有四解。同此论。

若异此者至许为有对者。此下第三斥其短。

就中。一破前第三师。二破前第二师。三破前第一师。从后向前破。此即初文。所以先破第三家。论主意谓大德极微无间最相隣近。将世友说中间稍远。故言。若异此大德说者。是诸极微应有间隙。中间既空。谁障其行不得前进相逼近耶。若各别住。中间有空即不相碍。如何许为障碍有对 又解此文破婆沙中异说。不破世友。以世友解言无违故。为婆沙异说中有空隙故今非彼 又解此文亦破和合家。故婆沙七十三云。有作是说。极微展转实不相触。亦非无间。但和合住彼此相近假立触名。彼论既言亦非无间。明知相去稍远不同大德 又解假设破也。

又离极微至此亦应尔者。此即破前第二说。若和合色许相触者。然离极微无和合色。和合相触即触极微。如和合变碍。于和合中一一极微亦名变碍。汝立相触亦同此理。和合名触。于和合中极微相望应亦相触。故言如可变碍此亦应尔。

又许极微至亦无斯过者。此即破前第一师。论主以理总破。又许极微若有方分。触与不触皆有方分。若无方分设许相触。亦无有方分之过。何须避微相触成过失耶。正理救云。有分.方分名异义同立无分言。已遮方分。如何于此复更生疑。谓许极微若有方分。既无方分如何可触。又遍体触。或触一分。二皆有过。前已具论。如何复言若无方分。设许相触亦无斯过 若作俱舍师救。应反说言。汝立无方分。极微何不相触。若言相触成过失者。言不相触亦不免过。对向六方面不同故。若言极微各有势用。更相拒遏不相触者。此之势用为离体不。若离体者。同胜论业句义也。若不离体。体外无用。何不相触。故亦成过。

又眼等根至不等量耶者。此下第三明根.境量大小。或有诸宗执眼等根唯取等量境。见大山等速疾转故如旋火轮。故有斯问。

颂曰至唯取等量境者。颂中文略。但说三根等量。义准余三大小不定。

论曰至形量差别者。就长行中。一正释颂本。二明根形状。三明同分等。此即初文。鼻等三根至境方取。故根.境微相称发识。此言等者。随其所应根.境相触名为量等。显非能取过量境故。非无小分根能取少分境。若眼根傍布。蒲桃上皮。若说眼根如丸。如蒲桃内外 问云何得见蒲桃内色 解云皮薄故见 又解纵使皮厚天眼亦观。正理论云。如见蒲桃.野枣果等 耳根取境随其所应所发种种少大音声。若听蚊子声。即根大境少。若听云声。即根少。境大。西方唤雷声为云声。雷依云起从所依为名若听琴声即根.境量等。故正理第八云。耳根亦取蚊.云.琴声小.大.等量(已上论文) 言。听蚊云等者。等谓等量 又解等取等量琴声。前五色根极微成故。可得对境辨大.小等。意无质碍不可对境辨形量别。然容得说彼所缘境或大或小 余文可知。

云何眼等至安布差别者。此下明根形量。此即问也。

眼根极微至形如指鞜者。答。眼微二说前说似胜。不言有说故。耳根如卷桦皮。西方国俗初穿耳时。多卷桦皮内于孔中欲令渐大。由近耳相似故以为喻。准此。耳中有孔通于脑中。有说耳根犹如灯器者。亦据四脣非取其底。鼻微可知。此初三根。若约根体处无高下。若据所依即有高下。故前卷云或随处次第。舌微可知。于舌根中如毛端量。无舌根者虽无经论文说。西方古德相传解云。医方家说。于舌根中如毛端量无舌根处。是末磨死节。若针刺着其人即死。舌中法尔有斯空处 又解于人脑中有极臭秽不净脑垢。若见饮食脑垢流出渧此空处。若无此处承此脑垢。触着舌根令人欧吐不能饮食。因解身根剩明男.女二根 余文可知。

眼根极微至不可见故者。此下第三明同分等。前四根可解。身根定无皆是同分。乃至极热捺落迦中勐焰缠身。犹有身根。是彼同分 说一切有部师传说。身根设遍发识身应散坏。以无身根.及所取境。各一极微前后间隔为所依.缘能发身识。以五识身决定积集众多极微。方成所依.所缘性故能发自识。即由此理亦说。极微一一名无见体。以一极微不可见故。要多积集方名有见。若于身中一重根一重境。即有根.境各一极微发识之过。又隔身根令成多分断坏之过。故言身应散坏 问鼻.舌二根亦遍发识。何不散坏 解云鼻.舌二根身为依持遍发不散。身无别依遍发即散 又问鼻.舌根微为但傍布。亦通重累。若说傍布。即有鼻.舌一微对境同身根过。不成积集。若说重累。遍发识时。还有根.境相隔各一极微为依.缘过 解云鼻.舌根微形但傍布。虽无重累傍布名积集。故无一微发识之过。又根性利不假重累。又内依身相依有力 难云身根触境前后相间亦傍积集应遍发识。何故乃言以无根.境各一极微为所依.缘能发身识 解云。夫积集有二。一傍名积集。二重累名积集。言五识决定积集多微成依.缘者。据总相说。随其所应。若别分别鼻.舌即傍名积集。身根即据前后.及傍方名积集。故彼身根但傍积集不能发识。又根性钝要假重累。相依有力方能取境。又无别依故须重累 又解鼻.舌根微亦通重累。虽复根.境前后相间能遍发识。傍名积集故。又性利故。又内依身相依有力。由此义殊故与身别。虽有两解。鼻.舌根微前解似胜。问如入第三定时。遍身受轻安乐。身应散坏 解云正入定时不发身识。发身识时即便出定。故无遍身受轻安乐。若依经部身根能遍发识。故正理第七云。又彼上座论宗所说。全身设在冷煖水中。身根极微遍能生识(已上论文。论主意朋经部故言传说)。

如前所说至依亦尔耶者。此下第四明六识依世摄。此即问。若依经部五识唯缘过去。故正理第八云。有执五识境唯过去。如彼广破。

不尔者。答。

云何者。徵。

颂曰至心所法界者 后。谓意识。于六识中最居后故 依唯过去。由六识身无间灭已皆名为意。此与意识作所依根。是故意识唯依过去无间灭意 问此宗十八界皆通三世。如何说意唯过去耶 解云若据意体实通三世。约世据用就显以论故唯过去。故论云。过去名意。未来名心。现在名识。五识二依如文可解 显依不定。或同时依。或过去依。故引本文将所依性对等无间缘。问答以定。六根据势用增上故非心所。等无间缘据开避义。亦通心所不通色根。宽狭不同。引为问答以定依别 问罗汉后心岂非是意识依。而非等无间缘。何故乃言是意识所依性。定是意识等无间缘。

解云若据依义理实如是。今此文中举识所依以为问答。罗汉后心更无后识。非是所问是俱非句摄 又解此中据体类说。不约作用。还是俱句摄。前解似胜。

何因识起至眼等非余者。此下第五明眼等得依名。如文可解。又正理第八云。若尔意识亦随身转。谓风病等损恼身时意识即乱。身清泰时意识安静。何缘彼意识不以身为依。随自所依故无此失。谓风病等损恼身时。发生苦受相应身识。如是身识名乱意界。此与苦受俱落谢时。能为意根生乱意识。与此相违意识安静。是故意识随自所依 又彼论意。但据增.损明.昧差别。非一切同故有漏意生无漏识 问如眼识生。亦由空.明.能生作意。何故但约二缘为问 解云如正理论云。又眼识生必藉所依.所缘力故。及不共故。眼识生时必藉眼.色为所依.所缘。余法不定。谓夜行类识不藉明生。水行类识不待空发。人于瑠璃.颇胝迦等障色亦尔。天眼发识不假空.明 又云。能生作意。通与六识作共生缘。眼.色非共。广如彼说。

何缘色等至及麦芽等者。此下第六明识随根立名。一由所依胜。二由不共因。根具二义随根说识。境即不然。法界虽是不共而非所依。五境二义俱阙。意根虽通六识为依。而言不共者。五识有二依。从别立名。意识无别所依。虽标总称即受别名。故意名不共。文中所以唯约五根解不共五境名共。不约意.法明者。谓五根不共。五境是共。义无杂乱所以偏举。意根不共即有所滥。若据别义亦五识依法非是共。所以不说意.及法界。又解所依.不共随有即立。不要具二。意是所依。法非所依。故名意识不名法识。不约不共以意亦能生五识故。虽法非为五识缘。唯意识缘边是不共。自他意缘亦名共。由唯一义故文不说。又有别过。若言色等识即滥意识。以彼意识亦缘色等 问五境二识缘可便有相滥。法唯一识缘。何不名法识 解云若据通法即滥色等。若约别法摄识不尽。所以不言法识。故正理第八云。岂不意识境不共故应名法识。此难非理。通别法名共非遍故。境不具前二种因故。谓通名法非唯不共。别名法界非遍摄识。又别法界虽不共余。而非意识所依根性。是故若法。是识所依.及不共者。随彼说识。色等不然。故不随彼说色等识(已上论文) 如名鼓声及麦芽等者。虽复手.鼓俱能生声。鼓依胜故声随鼓。变不共因故唯生鼓声故。但名鼓声。手是劣故非随手变是共因故亦生余声故。不言手声。水.土亦能生麦等芽麦等依胜故。芽随麦。变不共因故唯生麦芽故。但名麦芽。水等劣故非随彼。变是共因故亦生余芽故。不名水芽等。六识生时虽境亦生。以根胜故。不共因故。随根立名。又正理云。有言。根.识俱是内性。境唯是外。故随根说。有言。根.识俱有情数。色等不定故随根说。

随身所住至地皆同不者。此下第七明依地同异别。就中。初约法广明。次别显定相。

此即初文问起。先约眼问。后例余界 色形聚集总名为身。非独身根 随身所住在何地中。眼见色时。身.眼.色.识。地为同不。

应言此四至如理应思者。答。此约身生欲界约诸地。明身.眼.色.识同异差别。

生初静虑至如理应思者。此约此身生初定约诸地。明身.眼.色.识同异差别。如是若以三.四静虑地眼。见自地色或下.上色者。以色望身说自.下.上。谓身生初定。以三.四定眼。见初定色名自。见欲界色名下。见二定已上色名上。若以色望眼但有自.下不得言上。以下地眼不见上色故。

如是生二至如理应思者。生上三定类释应思。

余界亦应如是分别者。上来明初三界。余五三界亦应如是分别。

今当略辨至意不定应知者。此下别显定相。略举颂文。

论曰至欲界初定者。将辨差别。先明四种约地通局。

此中眼根至如色于识者。释初一颂。此中眼根望身生地。或等.或上终不居下。上地之身。必有胜眼不起下劣。故眼不下身。慕上胜眼故得身上 色.识望眼。或等.或下必非在上。下眼不能见上色故。色非眼上。上识不依下地眼。下地眼自有识故云识非眼上 问何故下眼不见上色 答以上色细故下不见上 问下识随上根随根了上色。亦可下眼随上识随识见上色。

答根是其主。识是其随只可识随根。无容根随识 问识得随根故随根了上色。识得随根故上识依下根 答下眼若无识可须上识依。下眼自有识上识不依下 问若下不能见可须上眼见。下眼见下色不须上眼见 答上得兼于下。上眼见下色 问上得兼于下上眼见下色。上得兼于下上身觉下触 答下触是麁上身非觉 问下触是其麁上身不能觉。下色是其麁上眼不能见 答色是离中知兼能取下麁。触是合中觉故非取下麁 色望于识或等.或上.或下 色识望身或等.或上.或下。如色望识思之可知。

广说耳界至广如眼释者。释第五句。类解可知。

鼻.舌身三至谓之为下者。释第六.第七句 鼻.舌.身三总皆自地。多分同故香.味二识唯欲界故。鼻.舌唯取至境界故。

于中别者谓身与触其地必同。取至境故。

识望已下。可知。

应知意界至用少功多者。释第八句。指同下释。思亦可知。

傍论已周至并内界十二者。此下第二十诸识所识门。二十一常.无常门。二十二是根.非根门。颂中第一句明识所识。第二句解常.无常。下两句释根.非根。颂文中略但言二所识。是常.是根。义准应知所余唯是一识所识.无常.非根。

论曰至所缘境故者。五境二识所识。十三界唯意识所识。故杂心云。色界二识识乃至触亦然。诸余十三界一向意识缘。

十八界中至法余余界者。十八界中法界中一分是常。谓三无为。义准无常即法界中除三无为诸余法界。故言法余及余十七界也。

又经中说至有所缘故者。释下两句。将释根.非根。依经列名。会释次第。经据六根次第故。意在男.女根前。对法据有所缘.无所缘故。说意根在命根后。以命等八无所缘故作一类说。意等十四有所缘故复为一类。

如是所说至皆体非根者。如是所说二十二根。十八界中内十二界。法界一分摄。此即开章 言法一分者。命等十一。谓命.乐.苦.喜.忧.舍.信.勤.念.定.慧。及后三一分者。谓二十二中后三无漏根。此三根此以九根为体。谓意.喜.乐.舍.信等五根。于九根中后八是法界摄。故言后三一分。此等竝是法界一分摄 言内十二者。眼等五根如自名相摄。意根通是七心界摄。后三一分即是意根。是意.意识摄。女.男二根身一分摄。如后根品当辨。此等竝是内十二摄。义准所余色等五界。及法界一分。皆体非根也。

俱舍论记卷第二 沙门释光述

一交了

 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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